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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司法意义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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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二、检察委员会的现存积弊需要强化其司法属性

检察委员会决策机制的行政化、委员专业知识的局限性、检委会决策的封闭性与委员的权力责任不统一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检委会职能发挥的四大弊病。为此类问题寻求解决路径需要立足于检委会的司法属性,以司法的价值与运作模式对检委会运行机制进行改革。首先,司法所强调的程序性与说理性要求检委会引入论辩制度以解决其行政化倾向。检委会“断案”的过程需要委员增强其发言的说理性,通过意见不同委员之间的争执与碰撞,使所讨论的案件进入类似司法“准裁判”的过程,这样更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杜绝发言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其次,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设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检委会委员的专业性不足问题。诚然,检委会委员作为本院的行政领导和专业精英,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本院的最高司法水平。但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新类型犯罪案件的层出不穷,对专家智囊团的实际需求已不可否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已对此做出了积极尝试,并在为检委会提供智力支持方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再次,检委会的司法属性要求以列席制度对检委会决策的封闭性惯例做法予以改善。检委会决策的过程也是运用司法权做出司法判断的过程。司法的重要价值在于公开性和参与性。考虑到检委会决策本身有一定范围内保密性要求,但对本系统内检察人员的公开具有积极意义。只要对列席人员规定严格的保密义务及其违规责任,列席制度对于增强检委会的公开参与程度具有积极作用。最后,强化司法属性能够解决检委会委员权责不统一,导致责任心不足,决策程序虚化问题。有权必有责是法治的基本含义,检委会委员也不应例外。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对于督促委员履行其忠实勤勉义务,对决策过程谨言慎行,更避免故意作出错误决策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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