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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地区双语法律人才培养体系

编辑:sx_wangha

201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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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数民族文字司法考试制度及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55个少数民族的人口为1137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9%[7]。在少数民族人口中,约有6000万人使用本民族语言,约有3000万人使用本民族文字[8]。目前,我国已识别出的语言共129种,正式使用的文字有28种[9]。在上述语言文字中,只有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等极少数语言有完整的教育体系,并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应用。

1.设置五种少数民族文字司法考试的前提条件及制度初衷。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的司法机关应使用当地通用语言开展审判、检察工作,并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的当事人提供翻译①。作为诉讼语言,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既不依赖于个人的民族身份(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民族身份与诉讼语言相一致),也不受地域(是否是民族自治地方)的限制,采取“属人”模式[10];诉讼语言的使用基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即由涉诉当事人决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或本民族语言文字。保障少数民族语言在司法领域、行政领域与教育领域的使用,是各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重要内容。但因使用者的居住格局、人口数量、方言差异程度、书面文化资源(有无文字体系和文学传统等)、当地民族构成与社会语言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各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实际使用情况千差万别。根据我国各少数民族语言的社会地位和使用情况,学者黄行将其分为四类:第一类,地方通用语和地方官方语言,仅指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等5种语言,上述语言有传统文字,并且在本民族人口中通用,在本民族地区的各种社会领域(司法、行政、教育文化、民商事交易)被充分地使用。第二类,在公共领域中被有限使用的语言,指1949年以后政府帮助创制或改革文字的12个少数民族语言,以及虽然有传统文字但是不能在语言社区通用的语言(彝语、傣语、柯尔克孜语、锡伯语等),此类语言在本民族聚居区各种社会场合被有限地使用。即使在民族自治地方,上述语言也不常用于行政事务、司法实践、学校教育等公共领域。第三类,基本不使用于公共领域的语言,指前两类语言以外的约100种语言,这些语言的共同特点是没有文字,在本民族聚居区的公共领域也基本没有使用机会。第四类,濒危语言,指满族、回族、畲族、仡佬族的民族语言,这些民族全部或绝大多数人口现已使用汉语,保留母语能力者数量极少,这一类语言处于濒危状态鉴于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朝鲜族聚居区的人文环境,司法部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诉讼工作、律师和公证员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社会法律服务是最基本的社会需要。所以司法部组织上述5种文字的司法考试,不仅仅是为少数民族考生提供特惠和方便而实施的特殊照顾扶持政策。实行少数民族文字司法考试政策(下文中简称为“民文”、“民文考试”)的前提和基础是,满足上述5个民族集聚区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诉讼活动和法律服务的普遍法律需求;实行民文考试的首要目的是,为民族自治地方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充实司法队伍。2002-2011年,我国共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共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基于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量少、质弱、短缺、断层的状况,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实施优惠政策。至2012年,全国有25个省份的1386个县(市、区、旗)实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分录取等政策。自2003年起司法部翻译印制了蒙古文、藏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朝鲜文5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和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3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大纲,正式实行与汉文并行的5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司法考试。同时,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考生实行单独录取政策(单独确定合格分数线)。截至2011年底,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共有9万多人通过上述政策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12]。

2.少数民族文字司法考试对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影响。法学教育不是针对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但司法考试是接受法学教育者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自2008年起,允许在读法学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对于在校生来说,显然至关重要。少数民族地区法学院系多是以教学为主,兼顾科研。众多法学院系在司法考试支持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其他地区的法学院系趋同,在少数民族地区,作为单纯的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这个“点”(关卡)对整个法学教育的“线”(过程)产生极大影响[13]。以新疆高校法学院系为例,对司法考试的重视和支持,使得新疆法学教育发生了若干变化:一是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为各院系之间衡量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各院系纷纷开办司法考试考前辅导班。例如,新疆大学法学院在2005年开始进行民文的考前培训;2010年后,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和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也开始进行考前辅导。二是新疆各法学院系考前辅导不以获得经济收益为目的,甚至有些辅导完全是教师的无偿自愿行为,例如新疆大学法学院的汉文司法考试辅导。三是各地州高校(例如塔里木大学、喀什师范学院、伊犁师范学院)法学院系学生考前培训多集中在乌鲁木齐,选择民文考试的学生(既包括地州高校,也包括疆外高校的法学本科在读少数民族学生)多在乌鲁木齐的法学院系接受培训。四是因为使用民文应试需要民文法律知识,这使得搁置10年(1998-2008年)的少数民族语言法学教育再度恢复,各个司法考试考前辅导班均翻译汉文资料并进行汇编,仅就每一年新增加且来不及翻译的考试内容,才使用汉文辅导材料。尽管有多位学者对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的法学教育大加批评,认为法学教育惟司法考试之马首是瞻,已沦落为应试教育;除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准入控制体系在质量和数量方面的“双重失控”外,司法考试制度还存在着考试内容过于博杂,学术含量偏低等技术设计问题[14]。但就起步晚、师资弱、双语法学教育发展不均衡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言,本科在读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带来了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和有益变化。以新疆为典型,少数民族学生在备考期间迅速积累了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法律知识,使用维吾尔语、哈萨克语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民汉双语互译能力得到强化,以及学习动力和学习兴趣明显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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