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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占庭农业法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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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2


  目前发现的《农业法》最早的希腊文抄本是11世纪的手抄本(Paris.gr.1367号抄本以及Marcianus gr. fondo antico.579号抄本),此外另有百余部不同语言(包括希腊语、斯拉夫各民族语言及土耳其语文)的抄本传世,分属于11世纪—17世纪间。 如今这些抄本分散保存于欧洲各国博物馆和图书馆。 在上述图书馆所保存的早期各抄本之间,尽管词序或语法上存在着各种差异,但是它们的条款数目和顺序,以及抄写编录基本上是一致的,语言文风和内容也大体相同,没有对汇编素材的主观性篡改编辑的痕迹。反观各晚期抄本,其法条文字及抄本内容方面则存在较大的不同,而且与早期抄本相比,在法规编排顺序上也有较大差异,收录条款也多有出入。例如Paris.gr.1383号抄本(12世纪末)、 Roe 18号抄本(14世纪)、Laurentianus. lxxx6号抄本(15世纪)、Vaticanus.gr.845号抄本(12世纪末)以及《法律手册改编》的第24、25、26章所提供的《农业法》的不同抄本等。 而作为晚期法律手稿代表的《法学六书》中收录的《农业法》,更搜集了96条法条,分列于10个主题(Τίτλοι)之下,与早期抄本多由85条左右法条构成这一情况相差甚远。
  目前译者掌握的由各国学者整理发表的比较完整的《农业法》,大致可分为三种版本。它们分别是以君士坦丁•哈门诺布罗斯《法学六书》中的《农业法》为依据整理的文本,康塔尔多•弗里尼(Contardo Ferrini)以安幕布路西那13世纪末的希腊抄本(Ambros. M68sup.)为基础整理的评注本,以及阿什布尔纳编注的希腊文校勘本与英文译本。 其中以阿什布尔纳的校勘本及译本最佳。该译本以早期的六份古本为基础整理而成, 此外,阿什布尔纳对11世纪早期的梵蒂冈希腊手稿2075号抄本(Vaticanus gr.2075)开篇11个条款以及结尾的4个条款也进行了校对整理。通过对这些文本在语言学上的详细分析与对比,厘清各文本农业法诸条款间的异同,并将之与前代罗马法、同时期拜占庭法律以及蛮族法律进行系统对照,结合同时期的其他文本的文风与用词规律,阿什布尔纳整理校勘出了最终文本,即发于《希腊研究杂志》1910年第30卷和1912年第32卷上的希-英校勘本。 该译本计85条,7000余字,内容连贯,文本完整,并配以语言学、文献学的详细注释,是迄今为止,国际学术界公认的最为权威、使用最广、引用最多的《农业法》文本。
  国内学术界对《农业法》的关注,发端于对斯拉夫人之于拜占庭社会发展作用的研究。 对《农业法》的翻译,多为从现代俄语译本转译而来。完整的《农业法》中文译文,是耿淡如先生于1958年发表的,该译本全文共85条,以《拜占庭社会经济史文献汇编》收录的《农业法》俄文译本(李普什茨译)为主,辅以格拉青斯基《中世纪史文献》(卷一)中的俄文译文译注而成。
  本文即依据阿什布尔纳《农业法》希腊文校勘本与英文译本翻译而成。阿什布尔纳的校勘本,以尊重早期抄本的原结构为基础,微调了几个条款的顺序。早期的抄本中,只在条文顺序的安排上隐含了些许划分的痕迹。从第1条到第66条的辑录顺序,基本上依据三个内容而定,即基于可耕地与土地上的农民间产生的相互关系;与大小牲畜以及犬类相关事宜;土地产品、农具与农事建筑等。 而66条以后的条款,则是以随机的顺序编排。这部分条款可能是法典在流传使用过程中对初始法典的增补,也可能是法典编纂者面对相似而又略有分歧的条款时做出的宁多勿缺、全部收录的抉择。因此,《农业法》全部条款或可分为四部分,前66条按照上述标准划分,所余条款统归为第四增补部分。为保持原文整体性、连贯性,本文从阿氏本之85条法规,不做任何逻辑的分段,仅将其整体呈现给读者。各条款正文中圆括号内的语句是译者为保证条款内容及逻辑的完整所加。

  摘引自査士丁尼法典的《农业法》条款

  1. 耕种自己土地的农民[1]必须守法,[2]不得越过邻人的犁沟。[3]如果他执意逾越(犁沟)并使邻人土地有所消减,那么,如该行为发生于翻耕土地期间,他将失去他的新地;[4]如该行为发生在播种期间,逾越犁沟的农民将失去(所占地的)种子、耕地以及收成。

 [1] “农民”一词原文为“γεωργός”,在晚期罗马立法中,这一词汇指代“隶农”(colonus)。在《农业法》中,该词意为“耕种者”、“农民”,被用来指代村庄中所有从事农事活动的农民,其成份复杂。从《农业法》法条本身所反映的情况而言,“农民”应主要指村庄中耕种土地的劳动者,包括耕种自己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分益制租约中的承租人与出租人、领取耕种劳务工资的农民、收取薪酬的牧民等。他们在贫富程度与生产劳动形式上有别。但是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本条中“农民”,指那些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具有自由身份的自耕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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