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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困境的法律研究

编辑:sx_wangha

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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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论新闻报刊中,还是学者们的研究课题下,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一个履见不鲜的话题,这无疑从侧面揭示了中小企业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正在不断提升。所谓的中小企业,其是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的,美国于195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法》规定:凡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并且在某一事业领域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为中小企业。英国在其1971年公布的波尔顿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小企业的定义,考虑了三个方面的因素:(1)小企业在市场上占有较小的份额;(2)小企业是由其业主或一部分业主亲自管理的,而不是通过正式的管理机构来管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具有合一性;(3)小企业应该是独立的,它的业主具有排他性决策权。中国法律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是中小企业。而本文所指的民间融资是指除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以外的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活动。即德国学者HEiko Schrader所认为,金融市场(而非机构)如果掌据在国家信用体系和相关金融法规控制之下,就是正规金融;反之,即为非正规金融。民间融资包括以下几种类型:民间借贷;合会;企业内部集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变相借贷;票据贴现及有价证券融资等。
  一、中小企业与民间融资结合的必然性
  民间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具有必然性。根据“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2年会”上招商局集团董事长傅育宁的发言,中小企业在中国提供了75%以上的就业,经济总值占到了GDP 65%,但只占到了贷款授信的40%。中本国中小企业获取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极为困难。另外,中国中小企业具有投资规模小,严重市场导向性的特点。也即是说,中小企业对于一个项目的开展,往往不是根据什么评审结果,调研报告而来,而是凭企业老板,主要负责人的市场敏锐性。因此,其资金的需求,往往具有临时性。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需要申请,审查等众多资信论证环节,而且能够获得授信的可能性较低,存在严重的滞后性。
  二、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困境
  虽然民间融资具有种种优点,与中小企业当前的融资需求相适应。但民间融资毕竟具有随意性,栖身于光明与黑暗的中间地带,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具有极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使中小企业陷入了既知民间融资的风险,又不得不依赖民间融资的困境。民间融资的风险,概言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高投机性风险,是指民间融资来源和用途与泡沫经济相关,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2)财务风险,是指企业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时,将对整个财务状态产生严重影响;(3)信用风险,是指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以担保为名,不行担保之实,违反信用;(4)资金链断裂风险,是指市场波动及经营过程中各种可能因素,致使民间融资合约无法顺利履行;(5)政策及法律缺失暗藏的风险,是指当前许多用于民间融资的资金存在法律瑕疵。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困境所造成的恶果,突出的表现形式为2011年温州发生的企业老板“跑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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