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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论文4500字:商事审判

编辑:sx_yangk

2016-01-07

古典文学中常见论文这个词,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为论文。以下就是由编为您提供的法史学论文4500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要编纂民法典,为贯彻落实好中央这一重大决策,全国人大法工委已正式启动了民法典民法总则的起草工作。由于我国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民商事裁判尺度的统一就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在民法典制定出来之前还要长期面临民商事法律体系庞杂、法典化缺失的现状,要想统一民商事案件审理的裁判尺度,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者如何立足中国国情、把握好商事与民事审判理念的异同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从审判理念角度透视民商区别

审判理念其实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判断的价值追求。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因其在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差异,自然造成了法官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时法律关系上不同的考量。自2000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将原来的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和涉外案件审判纳入到民商事审判序列,分别设置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等承担不同类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随着民事审判庭职能的细分,在审判理念上对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适当进行区分也就有了实践意义。

一是民、商案件中对于“公平”保护的着重点不同。由于民事案件当事人主要是自然人,民事审判在承认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存在差异的前提下,更强调对弱者的特殊保护,侧重于公平优先,以实现民事法律行为结果公平,实质公平。而商事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法人,是企业,其经营者由于已经被法律假设高度职业化了,自然推定其具有专业的判断能力,当然的注意义务和对等的交易能力,因而在商事审判中,强调公平与效率二者并重,有时更侧重于效率优先,保护当事人缔约机会公平、形式公平。同时,以交易为主的商事行为本身的目的是纯营利性的,所以一般不认为交易主体有明显的强势和弱势之分(除了在一些特殊的市场情形中,如反垄断),由此带来的较之民事行为高得多的经营风险也应为经营者所承担。与此同时,法律保护的重点从经营者及其行为本身转移到了善意第三人。毫无疑问,这里实际上是更偏向由法律来维护有序的交易秩序而非单笔交易了。概言之,商事审判中对于市场经营参与者赋予了较高的注意义务,这是民事审判所没有的。这样的考虑,是基于维护整个市场经营秩序的考量,可以说,这实际上保护了更广泛意义上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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