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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首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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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2.如果提单首要条款并入的是国际公约且提单属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我国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法律适用选择其他国法律为准据法,则首要条款并入的国际公约的效力优先于<<海商法>>第四章和提单准据法。此时首要条款中可以有减轻承运人责任和义务的规定并且是有效的。但是提单适用的法律仍不能与<<海商法>>第四章和首要条款相抵触。其他提单普通条款不得与首要条款、提单准据法、<<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相抵触。

3.如果提单首要条款并入是国际公约,提单适用于国际公约和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参加国)这两个条件未同时得到满足。法律适用其他国法律。则首要条款并入的国际公约的效力在我国不具有强制性,其效力并不优先于<<海商法>>第四章。首要条款不得与我国的<<海商法 >>第四章和提单选择的适用法相抵触。其他普通条款的效力如第二项所述。

由于我国不是有关提单三大公约的缔约国和参加国,所以对其适用的提单,我国没有遵守公约的义务。如果提单的首要条款规定并入上述公约,无论提单是否处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内,我国法院只认为其是优先于其他条款的提单条款,不得适用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并入效力不具有强制性,不得与我国的<<海商法>>第四章、法律适用条款选定的准据法相抵触,

综上所述,首要条款是提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提单公约的自身适用范围的限制性和相应内国法的强制性,限制了当事人选择提单适用法律的合同自由,在这两种限制因素的影响下,催生了提单首要条款。首要条款不同于法律适用条款,它是具有内容并入性和效力优先性的提单条款,其强制性不能一概而论。在我国,提单首要条款并入公约的效力,受到提单准据法、<<海商法>>的强制规定、提单适用范围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不具有强制性。

上文即是首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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