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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潜规则”的法理学(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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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0

三、“潜规则”的治理分析

“潜规则”的危害之大,渗透之广,影响之深,治理之难,是人们对它的基本认识,也是让人们深恶痛绝的。但由于其潜在性,很难进行有效治理,即使进行治理,更多地是治标不治本,经过或长或短的时间,又会死灰复燃。要对“潜规则”进行有效治理,必须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进行。

(一)法律建设是克服“潜规则”的利器

大多数“潜规则”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要对其进行治理,首先必须旗帜鲜明地在法律中规定加以反对,并且,加大惩罚力度,以提高“潜规则”的运作成本,发挥法律的震慑功能,使行为人不敢。“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蛮横的。”[9](P42)我们不能够小视或无视自利欲望为人们行为提供的充足动力源,以致利益得失的权衡有意无意成为人们行为抉择的一个重要原则,一旦一种获利的行为方式会有较大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或者其他风险,人们常会迫于风险系数过大而主动放弃。[10]其次,需要加大侦破力度,让想运作潜规则的人不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不给行为人留“后路”。“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既然罪犯可以受到宽恕,那么,人们就认为:无情的刑罚不是正义的伸张,反而是强力的凌暴。” [9]P60) “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仿效这种行为,乃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11](P1)

(二)制度建设是克服“潜规则”的天敌

“潜规则”只有在“阴暗”角落才会有施展的空间,一旦遇到光明,就会自取灭亡。因此,阳光是最好的“防潜剂”,而最好的阳光就是监督和制约制度,发挥制度的“阳光”功能,使行为人不能。由于权力的易膨胀性、异化性,所以,它不受到监督和制约,必定是腐败,绝对权力就是绝对腐败。据报道,北欧五国是世界上最廉政的地区之一,在国际有关廉政评比中一直处于最廉政的十个国家之列。为什么北欧国家能够把廉政建设搞得有声有色?“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是北欧廉政建设的保证。北欧国家普遍建立起了议会监督、政党监督、专门机构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它们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织起了一道严密的法网,做到了有罪必罚,打消了贪官的侥幸心理。” [12] “官场潜规则之所以在一些地方或多或少地存在甚至在个别地方盛行,主要原因不是案子查得不多或者说通常意义上的反腐败力度不够,而是反腐没有反到根子上,没有找到源头。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官场上民主不够,公开透明不够;再加上法制建设跟不上,使官场上的许多事找不到法律依靠。”[13]

(三)道德建设是克服“潜规则”的根本

道德规范是通过人的内心信念来指导人们的行为,具有根本性,发挥道德自觉功能,使行为人不想。实践证明,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人的道德“底线”比道德品质低下的人的道德“底线”要高。“潜规则”的运作,本身就不易被发现,因此,更需要行为人的自觉。让每一个人都成为理性的人,道德高尚的人,不按照“潜规则”运作的人,需要道德建设以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正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按照法律行事,都共同参与抵制“潜规则”,这样,“潜规则”就被架空而没有生存的空间。现实的情况是,一些人按照法律规则运行,就没有市场,就千方百计地想创造“潜规则”以满足自己的愿望,最终获得了成功,也就当然有人仿效。潜规则难得治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除了其潜在性、隐蔽性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人们在深恶痛绝的同时,当要解决自己的问题时,自己又不知不觉成为了“潜规则”运作的当事人,比如,一方面要“学术打假”,另一方面自己又在“造假”、“贩假”、“纵假”。因此,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才能从根本上克服“潜规则”。

法律建设、制度建设、道德建设分别从三个不同的维度发挥克服“潜规则”的功能,它们由显到隐,由浅到深,由易到难,但必须同时施力才能真正有效。当然,“潜规则”的治理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长期的,反复的过程。

参考文献

[1]蒋立山,为什么有法律却没有秩序 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秩序分析[J]法学杂志,2005(4)

[2]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M],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3] 张云昊,关系:一个本土组织行为学研究范式的构建[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5(4)

[4]房保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J]中外法学,2007(2)

[5][英]韦恩·莫里森着,李桂林等译,法理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6]戚攻,影响地方政府行政的十大社会基元[J]探索,2005(3)

[7]重重弊端妨碍中国成超级大国,参考消息[N]2007-7-18(8)

[8]罗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J]中国法学,2004(6)

[9][意]贝卡里亚着,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10]王淑芹,道德法律化正当性的法哲学分析[J]哲学动态,2007(9)

[11]慈继伟,正义的两面[M]三联书店,2001

[12]殷祚桂,反腐不用重典。北欧为啥依然廉政[N]中国青年报,2007-09-13(2)

[13]汪宛夫,官场潜规则与党的意志“中梗阻”现象[J] 领导科学,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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