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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学论文:《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方面的变化及对银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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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8

6.新的担保类型可能会引发信用风险

《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可以进行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如果银行接受了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一旦登记更正后的权利人不追认,则抵押不发生效力;若接受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抵押物,一旦抵押人未能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办理正式登记,则银行的抵押权将因抵押人的所有权预告登记失效而面临落空的风险[2]。因此,银行在接受不动产抵押之前,要对该不动产的权属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以防范抵押权落空的风险。

对于浮动抵押《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可见,浮动抵押,一旦经营者缺失诚信,或者经营者严重资不抵债,将给商业银行的资产安全产生巨大的风险[3]。

7.怠于行使质权将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220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质权人配合出质人行使质权的责任和义务,对银行业机构及时行使质权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于容易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或具有一定保质期限的质押物,债权人如果不配合出质人及时处理,质押物的价值损失,就应当由债权人赔偿[4]。

三、相关建议

1.根据法律变化,完善抵押贷款风险识别机制,加强对贷款抵押物权利情况的甄别。鉴于《物权法》允许同一财产重复抵押而给银行带来法律风险,银行业在发展抵押贷款业务时不仅应根据法律的变化,加强对借款人抵押财产权利状况的甄别和判断,充分了解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上是否已重复设立抵押权,而且还应加强对贷款抵押权的登记,从而在抵押权发生冲突时谋求更为有利的受偿顺序,提高贷款的受偿比例。

2.充分利用《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约定实现”方面的规定,更为灵活地约定银行贷款抵押权的实现条件。银行业应充分利用《物权法》允许自行约定抵押权实现条件的规定,针对不同借款人及不同贷款业务的风险程度,从降低风险,维护金融债权的角度出发,与借款人约定更为灵活的贷款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对于风险程度较高的贷款业务,银行可以通过与借款人约定抵押权实现条件达到防范、降低风险的目的,无须待到贷款逾期再行使抵押权。

3.根据抵押权时效的变化,调整贷款清收策略。《物权法》对行使抵押权的时效进行了重大调整,直接导致银行所享有的贷款抵押权在法律上受保护的时间由原来的4年减少为2年,银行应主动适应这种法律变化,及时制定出合理的贷款清收策略和抵押权行使计划。

参考文献:

[1]朱涵.论《物权法》中的抵押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0).

[2]汪传华.论《物权法》的实施对银行业的影响[J].铜陵学院学报,2008,(1).

[3]陈天奇.论《物权法》中的抵押制度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M].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4]刘爱军.物权法对银行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从担保物权的角度说起[J].中国金融家,2008,(10).

总结:希望法史学论文:《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方面的变化及对银行业的影响能够给大家的写作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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