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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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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根据传统商标法理论,当一项软件获得商标权后,商标权利人可以禁止他人基于商业目的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或将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并用于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混淆消费者的认识。⑾

七、 计算机软件的组合保护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用任何一种现有体系保护计算机软件都有些力不从心。笔者认为,采取对计算机软件专门立法的方式进行保护是合理的,也是比较可行的。我国目前以行政法规附属于著作权法的方式进行保护,具有很大局限性,笔者建议,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进行保护,理由在于:一是计算机软件保护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宜纳入任何现有的法律体系;二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有其自身特点;三是用专门立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国国情;四是用专门立法保护有利于软件产业的发展,且不会破坏我国现有法律体系。

「注释」

⑴刘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再探讨”,载吕彦主编:《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⑵郑人杰 殷人昆编著:《软件工程概论》,清华大学出版1998年版,第1页。

⑶参见我国《计算机保护条例》第2条,第3条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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