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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税收工作的理性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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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9

在公共财政理念下,正确认识并处理宏观税负与经济规模的配比问题,必须遵循四条原则:一是宏观税负的确定,必须与公共财政的职能和政府活动的范围相匹配。财政、税收收多少,不是由政府说了算的,而是由政府的事权,确切地说是由政府提供给公民的公共品和服务的成本所决定的。因此,财政、税收的规模必须由“事权”与“财力”严格匹配,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而不能随意、无原则地加以扩张和突破。二是宏观税负的确定,必须借鉴“林达尔均衡”原理与受益原则相匹配。林达尔均衡是指个人对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以及它们之间的成本分配进行讨价还价,并实现讨价还价的均衡,在税收上指的就是纳税人交税与获得公共品和服务要均衡。受益原则是指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的分配,要与社会成员从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中所获得的效益相联系。三是宏观税负的确定,必须与支付能力原则相匹配。支付能力原则是指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的分配,要与社会成员的支付能力相联系。四是宏观税负的确定,必须满足税收效率原则。税收的效率原则分为税收本身的效率原则和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税收本身的效益原则强调的是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税收收入。经济效益原则是指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最小,税收使社会承受的额外负担最小,尽可能保持财政收入和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税收中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政府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除此之外,不能让纳税人或社会承受其他的经济牺牲或额外负担;其二,政府征税应当避免对市场机制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不能超越市场而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的力量。

(三)确定科学合理的税负理论

确定合理的宏观税负是税收与经济良性互动的必要保证。国际上研究最适税收负担水平的代表人物是美国供给学派的阿瑟·拉弗,他以拉弗曲线说明了税率与GDP或人均GDP之间的函数关系:为了获得最佳的经济增长和经济收入,税率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即有一个最优的税率,低于该点,财政收入不能支付在该经济水平下政府应承担的各种公共支出,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足够的保证,从而制约经济的发展;高于该点,将导致私人和企业负担过重,影响和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各种资本的积累,从而削弱经济主体的活力,导致经济的停滞甚至下降。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析科学发展观背景下税收工作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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