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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务企业如何有效节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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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6

三、工程劳务中外购货物的税务处理—视为销售设备承担的税负

视为销售设备的法律要件

从W公司的基本资料中我们看到,外购的设备不可能属于兼营的范畴(兼营要求销售货物与应税劳务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但本例中外购设备是建筑物的构成部分),而只能依据混合销售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并未对提供建筑劳务同时销售外购设备作出规定,因此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企业只好适用第七条。

在划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存在一定的困难,其税务处理的复杂性也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试论劳务企业如何有效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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