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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及其控制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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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9

购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费用税前扣除上的税务风险体现三方面:

(1)应购卡者要求,售卡单位将发票开为“劳保”、“办公用品”等各种增值税发票,使得购卡者本应在“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部分,却在“管理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科目上核算,挤占了企业利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偷逃企业所得税。这将受到税务部门的稽查,因为企业列支的办公用品、食品、礼品等费用必须在后面附上详细购买清单,尤其是大额的项目为办公用品的发票,很容易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实的费用。

(2)售卡单位售卡时往往规定:本卡售后不记名、不挂失、不退换、不提取现金、不记息、丢失不补,并同时规定了使用期限。而持卡人在消费时不一定一次将卡内金额消费完毕,有时卡里剩下较小金额时,持卡人就不处理了,也有人将卡丢失,这一部分无法进行消费的金额便成为发卡人的额外所得。聚少成多,绝大部分发卡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该部分额外所得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转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人消费购物卡的同时很可能要求发票。一般持购物卡购物后,超市不给开具发票(因为超市在卖卡时已经给开过了)。但是经有些人与超市协商或力争后,超市也可能给持卡购物的消费者开具零售发票,少数人正好钻了这个空子,花了购物卡还能回单位报销。买完东西又收回钱,等于取得了双倍的收入;对单位而言,假设购买购物卡时已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给个人报销时又可以重复列支,以零售发票入账,无形中虚增了费用,偷逃了企业所得税。

3、购物卡最终消费者个税扣缴的税务风险。

购物卡最终消费环节存在的税务风险,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企业如果将购物卡用作职工福利,那么此项费用应该并入员工当月的计税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企业如果将购物卡用作礼品赠送,那么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以20%的税率代缴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如果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可能会遭到税务部门的处罚,消费者也有可能被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

三是集团购买某些商场的购物卡,往往能够得到按购买金额一定比例返还的“优惠”。至于这种优惠是否以回扣方式取得,是否体现在发票上,最终落入谁的腰包,只有商家和经手人心里清楚。对于这笔收入,从中受益者很少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控制策略

基于购物卡涉及的以上税务风险,可以采用以下税务风险控制策略:

第一,对在售卡环节开具发票的,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物卡涉及的税务风险及其控制策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并且普通发票上注明为购物卡支出,同时规定购物卡在购物环节不得再开具卷式发票。

第二,发票开具必须逐栏逐项填写完整,办公用品等品名是一个属概念,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货物名称,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填写这些品名。对笼统地开为劳保、办公用品、日用品等的,要求其附列具体明细清单。

第三,加强对超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流向进行追踪,对接受相关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加强审核,从企业的实物流向防止税款流失。

第四,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税收管理员业定期对超市POS机的收银数据、上传数据、申报数据和企业的开票数据进行分析、评估,以减少和杜绝因购物卡所导致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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