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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业税开征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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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30

与之相适应的还需下放税收管理权。按照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全国人大是唯一有权设立税收法律的权力机构。人大授权国务院,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各税种的税收条例,各地根据条例精神贯彻执行,地方政府在税政管理权限上自主性较小。所以,我国开征物业税可以参考西方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在保证税政统一的情况下,适当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省级政府应该暂时不参与物业税的分配,将其划归为市、县、乡镇三级,三者按照政府间的属地原则进行划分。

3.2 建立完备的产权制度。

明晰的房地产产权制度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是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条件,物业税的改革和优化必须与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相适应。税收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因特定的产权制度而产生出特定的经济行为和资源配置的状况,因此必须建立完备的产权制度。第一,要实行房地产登记实名制,开展房地产产权的登记普查。摸清房地产存量的价值底数,掌握准确的税源状况。第二,要针对不同的房地产产权归属状况,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政策。

3.3 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

物业税的开征需要完备的房地产评估制度作为保证。由于土地、房产的价值会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对房产价值评估不能一成不变,必须进行定期评估,设立动态的评估机制。目前,为适应征收财产税的需要,国外已经建立了动态的房地产评估制度,每隔 3 年到 5 年重新对土地、房屋等重要的资产进行一次价值评估[11]。我国应该借鉴国外房地产价格评估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逐步形成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体系。

通过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物业税开征的若干思考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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