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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方式的若干建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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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4

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规定了199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可在原购买银行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推出,是凭证式国债在具备储蓄功能的同时又兼具了融资的功能,满足了投资者短期融资的需要,也促进了商业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的开展。

(四)实行了凭证式国债的分段发行制度

从2001年开始实行凭证式国债的分段发行制度,即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期分为若干个时间段,在每个阶段内都有固定的发行计划。这样的改革措施合理平衡了国债的发行进度和数量,解决了凭证式国债以往年度年初热销、年末滞销的不均衡问题。

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方式上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凭证式国债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高了承销机构的服务意识,方便了社会公众购买,但由于法规建设及监管方式发展的相对滞后,作为凭证式国债的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对凭证式国债的监管方面仍存在许多真空地带,局限在统计分析及检查调研上,难以有效地监管承销机构在发行过程中存在的超发、惜发和兑付过程中的套取资金行为并切实防范由此带来的各种风险。

目前凭证式国债的承销团中除去国家邮政储汇局外,其余的均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当自身持有国债的收益高于其他投资行为时,必将出现惜售行为。这种现象在基层的商业银行较为普遍,因其投资渠道狭窄又缺少专业的理财人才,从而购买国债获取稳定的收益就成为其重要的投资项目。而当商业银行经营良好,投资渠道广泛时,就会出现超发的行为,一方面可以获得暂时性的大量资金,另一方面又可以获得发行及兑付的手续费。目前对商业银行超发、惜售凭证式国债的监管仅局限于要求其加强自律意识,并无有效的监管措施。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对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方式的若干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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