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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地方公债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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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四、建立地方公债的监控与管理机制

为了保证地方公债制度的稳健运行,至少应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地方公债的法律保障体系

首先要制定《地方公债法》,并对现有的《预算法》和其他财政法规进行相应修订。在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地方政府发债权的同时,对地方公债的发债主体资格,每年的发债申请、审查和批准,发债方式,地方债适用范围以及偿债机制建立等作出严格规定。

(二)建立地方债的监督控制机制

从国外经验和我国具体情况看,地方公债的发行应受到证监会、中央政府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控。地方债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证监会应对地方债的发行和交易进行监管;中央政府要严格掌握地方债的发行规模,地方政府发债必须报中央政府审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公债的发行规模、使用方向、还本付息等享有审查权和监督权。

(三)建立地方公债的预算管理体系

为了充分反映地方公债的规模、债务结构、地方居民人均债务负担情况以及地方公债的使用和偿还等情况,应该对地方公债实行单独预算管理。这种对地方公债进行复式预算的管理办法,也是其他国家管理地方公债的成功经验。

五、地方公债与国债的协调

地方公债与国债是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关系,但由于一定时期内社会闲置资金有限,如不从制度上明确两者之间的协调关系,发债时就可能出现抢时间、抢市场、相互攀比利率等矛盾。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保证中央国债优先发行原则。即每年度只有在发行国债之后方可发行地方债。强调在债券发行的规模、时间及发行和推销方式等方面要保证中央国债优先原则。时间上先国债,后地方债;规模上确保国债,兼顾地方债;发行和推销方式上,国债可采取包括公募在内的各种方式,发行后可适时上市流通,地方债则只允许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公募发行,如规定经济较发达、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地方政府可公募发行,其余地方只能私募发行。

第二,给予地方公债必要的政策扶植。根据国外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经验和通行做法,由于地方债相对于中央国债在资信度上有一些差距,为利于地方债的发行和推销,一般要在债券利率及税收政策等方面为地方债提供优惠和照顾。如日本规定地方债收益率可略高于国债,美国则规定对地方债收益免征、减征所得税。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应当规定地方债券的利率略高于国债。

第三,地方公债的资金安排,应不影响国债的宏观调控作用。为解决地方公债资金运用可能部分抵消国债宏观调控作用的矛盾,在具体安排地方公债资金投向时,应以不影响国债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和国家宏观政策的目标为前提。由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存在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差异,而地方政府本身又很难摆脱立足地方的局限性,所以中央政府有必要对各地地方公债的发行、使用和偿还等主要问题作出统一的原则性规定,具体细则由各级地方政府制定。

参考文献:

[1]刘尚希。财政风险及其防范研究文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韩文秀等。积极财政政策的潜力和可持续性[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龚仰树。国债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4]世界银行。1998年世界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5]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美国财政制度[M],日本财政制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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