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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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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地方税制的重要问题就是地方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地方税的税基和税率等税制要素.即税收权限。将以立法权为核心的税收管理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是分税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这一规定构成了我国现行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制度的框架。目前由我国地方政府享有和行使的税收立法权一是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的条例都规定.省级政府对这些税种条例享有制定施行细则的立法权。现行一些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基本法赋予了省级政府享有如下税法立法权:享有在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娱乐业适用税率的权力:享有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决定减免资源税的权力,享有对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决定开征或暂缓开征资源税的权力,享有对民族自治地方的 企业 决定实行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权力;享有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税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等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权力。

总体而言,我国地方政府既没有确定税基的权力也没有调节税率的权力(除了几个小税种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控制过严在税收权限上还是倾向于集权为主由于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我国的地方税实质上是指由中央统一立法或授权立法收八划归地方政府并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的税收。

税收权限划分的不合理.必然产生很多不良后果。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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