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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界定及其确认标准分析

编辑:sx_wangha

201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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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30年代至今,关于会计收入内涵的界定一直是会计研究的热门课题。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收入是主体在其持续的、经常性的业务活动中,因生产或交付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得的资产或清偿了的负债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收入是指主体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经济利益的增加,其表现为因资产流入、资产增加或是发生负债减少而引起的权益增加。但作为会计基本要素之一的收入,国际会计界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定义。本文仅就会计收入的界定及其确认标准谈点浅见。

一、收入内涵的界定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指出,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的款项。收入作为财务会计的基本要素之一,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收入的来源应是企业的日常活动,而不是偶发的交易或事项。关于收入来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收入的来源归纳为“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日常活动应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有些交易或事项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所形成,这种流入的经济利益通常称其为利得,如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取得的利益不作为收入。

2.收人的表现形式包括:(1)各种资产或资源的流入,即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2)负债的清偿,即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3)企业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

3.收入的结果将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入的三种表现形式,即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或两者兼而有之,企业取得收入通常能够增加所有者权益。但收入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增值税等。

总之,要正确把握收入的概念,必须分清收益、收入和利得的界限。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来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而利得来源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业务;收入要以总额并按照配比原则,与其相关的成本在会计报表中分别反映;而利得属于偶发性的收益,在会计报表中通常以净额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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