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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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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三、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新旧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投资准则相比,主要存在以下方面差异:
  (一)规范范围不同。原投资准则规范了所有权益性、债权性投资的核算;新准则仅规范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及调整不同。原投资准则未规范企业合并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同时对投资者投入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也没有公允性的要求。新准则规范了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其中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为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另外对于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作价有公允性要求。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新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并且仅要求对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部分进行调整。
  (三)对子公司投资的核算方法不同。原准则要求母公司对持有的子公司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要求母公司对其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在日常核算及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体现为权益法。对子公司投资核算方法的调整主要是考虑与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相协调、防止母公司在子公司实际派发现金股利或利润前垫付资金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情况,并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相协调

解析我国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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