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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探讨我国的税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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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2 完善税收程序法。2001年经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在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相对完整的制度,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尚缺乏税收管辖方面的规定,对于不同区域间的管辖权争议没有规定法律解决途径;对于应纳税款的核定、调整、税收减免等,还缺少必要的程序来规范,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的具体程序等,因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税务救济法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税务争议的双重前置,即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前置于复议,复议前置于诉讼。税务机关在双重前宣下,很容易导致侵犯纳税人的权利;这种双重前置也是不经济的,它使纳税人保护自己权利的成本加大,不利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纳税人无钱或不足以交付全部有争议的税款,那么他不仅不具备提起税收行政复议的资格,同时也彻底丧失提起税收诉讼的权利,所以应当取消。在税务代理法方面,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税务代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税务代理制度。税务代理对维护纳税人权利、减轻税务机关负担等都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税务代理起步较晚,还存在很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税务机关办代理的问题。必须明确税务代理是一种服务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的地位。另外,需要进一步健全税务代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改变目前我国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规范多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的状况。
  3 提高税收立法的技术水平。要解决我国税法体系的混乱局面,除了理顺税收立法权以外,还必须加强对税收立法技术的研究,提高立法水平。对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一是统一税法名称设计;二是规范税法结构的设计;三是严格法律语言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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