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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分析及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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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所得税准则与所得税法二者之间存在差异有其必然性,但如果对二者之间的差异不能有效协调,会造成很多弊端。
  首先,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差异过大,使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这对一般会计人员而言无疑是有一定难度,会增加会计人员的学习成本和企业核算成本。对税务部门而言,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项目较多,税务部门需要在大量的调整数据中去检查其纳税信息的真实性。这增加了对税务部门会计专业性的要求,也增加了检查信息的时间,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成本。
  其次,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差异的存在,使得具有不良动机的企业有了可乘之机。企业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会可以利用二者之间的差异进行人为的操作来修饰会计报表,在企业增加利润的同时,不增加税收甚至少纳税。
  再次,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差异过大,增加了会计人员和企业的涉税风险。由于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差异的存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所需调整的内容很多,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得非常复杂,准确性难以保证。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就可能将会计人员的疏忽或知识不足造成的错误认定为违法行为,这无形中增加了会计从业人员和企业的涉税风险。

  三、协调新所得税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几点思考

  所得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二者之间的差异和协调本身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做好二者之间的协调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二者之间的差异协调问题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二者要满足不同的管理需要而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形式的变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二者之间的差异有些部分会逐渐消除,但新的差异还会出现。因此,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异要立足于整个制度层面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在进行准则和税法修订时,尽可能的减少二者的差异。
  (二)要从管理层面上予以重视,加强管理层面的协作
  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两个不同部门的应加强沟通、协调,特别是对一些具体问题应给予相应说明和指导,避免同一问题出现不同意见,提高二者协调的有效性。
  (三)要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新所得税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应用效能
  新所得税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是针对复杂的经济现象、满足经济管理的新需要对原有内容的丰富和更新,在现阶段,理解、掌握、运用并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加强企业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以真正把新所得税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落到实处。
  所得税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异既是会计制度和所得税法律设计的理论问题,又是征纳双方确定征纳税额和反映会计信息的实践问题。我们应该深刻认识、有效协调二者之间的差异,在满足会计目标与税收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会计核算成本和税收运行成本,使整个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分析及其协调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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