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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地方税主体税种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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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3.合理确定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优化地方税制结构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笔者认为,在选择主体税种时,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做法,只能根据我国不同时期的国情分阶段、动态地确定主体税种。第一阶段(近期),这一阶段主体税种的选择应以现行税制改革为契机,把目前一些收入量较大的地方税种如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乡维护建设税作为主体税种;第二阶段(中期),这一时期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改革处于过渡期,主要是在第一阶段主体税种功能逐步弱化的基础上培育一些新的主体税种,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第三阶段(远期),这一时期我国经济较发达,各项改革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所以可以参照国际做法,建立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种模式。
  改革和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的积极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地方税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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