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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风险资本运作过程中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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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6

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绝大部分都实行有限合伙制(LimitedPartnership)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机构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LimitedPartner)与普通合伙人(GeneralPartner)两类。在每次投资中,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一般要占99%,其余1%左右由普通合伙人投入。实践表明,有限合伙制的组织模式具有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地降低了代理成本和机构的运营成本。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限合伙制的组织结构较好地实现了责任与权力的统一。根据美国关于有限合伙制的法律规定,由于有限合伙人对合伙机构的负债仅承担以其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所以不得直接参与合伙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只有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才享有全面的经营管理权。这种权力分配构架既保证了风险资本家在投资活动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也明确了其经营管理不善需要承担的责任——如若投资失败且负债比例过高,作为管理专家的普通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财产进行债务偿还。另外,在合伙合约约定的期限内,只要不存在严重的问题,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权很难被剥夺,这就有效地防止了管理专家在长期投资方面的短期行为。为了防止普通合伙人滥用自己的管理权,美国的许多风险投资机构在成立章程中都规定,诸如合伙的延期等重大问题必须征得作为主要投资人的有限合伙人的同意。

第二,有限合伙制的分配模式对管理专家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在美国,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专家的报酬分为两部分:一是作为固定部分由有限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一般每年管理费总额相当于承诺资本总额的1.5%-3%;二是作为浮动部分的资本利润提成(carriedinterest),该部分约占普通合伙人总收入的70%,甚至高达90%以上(庄心一、匡晓明,2001)。这种分配方式把管理专家的报酬与投资机构的收益直接联系起来,管理专家为了追求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必须首先实现机构收益及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最大化。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美国风险资本运作过程中的治理结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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