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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性投资公司投资的战略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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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投资的战略定位

  (一)观念定位
  政府性投资公司不同于一般性投资公司,既是执行政府职能的组织,又具有企业的性质,因此,一直以来,人们对政府性投资公司的经营定位存有异意。有人认为,政府性投资公司作为公司,应当与一般公司无异,利润最大化是其所追求的目标;也有人认为,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股东是政府,因此,其经营运作应当以股东意志为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公共行政及服务,因此,政府性投资公司应以贯彻政府的公共职能为使命。
  以上两种说法均有一定道理,但都存在片面性,将政府性投资公司等同于一般性投资公司,追逐利润最大化,显然与政府设立投资公司的初衷相违背。政府之所以成立政府性投资公司,原因之一就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够完全达到应有的社会效益,一般性投资公司的逐利特性使其不愿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等外部性强的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投资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因此,只能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出面解决。此外,认为政府性投资公司不应考虑利润的观点也是片面的,作为一个公司,若无效益考核,公司的运作绩效将难以衡量,没有利润,公司的可持续经营更无从谈起,因此,政府性投资公司的盈利性也不容忽视,只是这里的盈利不仅指货币收益,而且还指社会收益。应当在保证其公共职能的前提下,追求一定水平的货币收益。

  (二)能力定位
  长期以来,吃政策饭长大的政府性投资公司由于政府作为后盾,形成了一种“无所不能”的观念,结果投资领域无所不包,战线拉得太长、成本太高、管理困难,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显得手忙脚乱,这时才发现自己其实是“无所能”。“无所不能”的能力定位显然与政府性投资公司发展是相抵触的。内外环境的变化,要求政府性投资公司应当树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观念,在对自身以及市场环境进行充分正确地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投资领域及项目,充分发挥自身实力。

  (三)管理定位
  政府性投资公司应当抛弃旧有的完全依赖政府的观念,围绕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依据国家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重整,使财务数据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业绩,提高财务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建立内部信息系统;探索投资业务创新;建立与投资公司相适应的内部收益分配制度;建立科学的人才机制。由此可见,“政府投资,企业化经营”是政府性投资公司经营运作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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