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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集团公司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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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第二,权力制衡原则。以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为基础,实行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权力制衡原则要求我们在设计经济业务的制度安排时,应注意政策、程序制定者、执行者和监督者之间三者的权力制衡关系。
  第三,成本效益原则。财务监督的收益是指如果不建立、健全或不有效执行监督制度和程序而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监督也是具有成本的。监督成本是指为控制代理人行为而发生的成本,如公司内部监督人员的工资及他们所发生的费用等。
  第四,全面性原则。是指财务监督体系应该涵盖所有应该接受监督的领域。凡是涉及到与财务有关的制度安排,就应该受到监督。
  第五,非重叠性原则。所谓非重叠性原则,是指财务监督者的职责不应该重叠,即使有相同的监督领域,侧重点也应该不同。职责的重叠意味着在制度安排上,有不同的监督者对同一监督领域进行监督,这一方面造成监督者之间的相互推诿,另一方面也会增加监督成本。
  第六,权威性原则。权威性原则是指财务监督者的监督结论应受到尊重,得到执行。
  由于集团公司拥有明显高于其他部门的权利,所以其财务主管应担任公司的副总裁(或副经理),直接参与企业的最高决策,对其子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一般认为,对于全资子公司,可以采取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的方式进行监督;而对于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则只能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来实现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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