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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同预期下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编辑:sx_wangha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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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票据及应收票据贴现 
应收票据是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而收到付款人在特定时间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承诺。在会计上作为应收票据核算的仅限于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在我国企业只能签发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的商业汇票。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按票据的到期值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企业与贴现银行之间就票据权利所作的一种转让。票据贴现包括不带追索权(如银行承兑汇票)和带追索权(如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按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不同票据的贴现引起的业务账务处理并不相同,本文就不同预期下的不同贴现类型进行讨论。

二、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应收票据的核算使用“应收票据”账户,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或“短期借款”科目(不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时,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3.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等,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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