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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测信息虚假陈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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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7

第五,警示性陈述必须显著地传递实质性信息,即在显著的位置用明晰的语言揭示可能现实地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测信息严重不符的因素。这是实现警示性语言充分性的基础,也是上市公司免除相关责任的前提。因为“当一份发行文件中的预测、观点或预计伴随有意义的警示性陈述时,如果这些陈述并不影响提供给投资者文件中的信息总和,那么这些陈述不能成为证券欺诈的基础。换言之,充分的警示性语言使一项遗漏或不实陈述在法律上不具有重大性”。也就是说,充分的警示性语言的存在,使得财务预测信息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的总体构成及其给理性投资者的决策判断不具有重大性。由于财务预测固有的风险性,上市公司基于合理的基础及诚实信用原则提供预测信息,并辅之以充分的警示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在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同时充分揭示这种预测性信息的风险性,从而使理性的投资者在决策时就是否信赖这种充满风险的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也就是说,信赖或不信赖或在多大程度上信赖在本质上属于投资者的经验与投资风险的范畴。通过这样的认定,一方面有利于上市公司基于诚实和信用原则积极地披露预测信息,从而大大提高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提高信息用户的判断能力和决策效率;另一方面,警示性语言的存在,也使上市公司不必为自己的预测性信息可能事后落空而胆战心惊,从而充分体现法律鼓励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宗旨。但上市公司的警示性语言应避免使用“成功是没有保障的”这类笼统的免责声明,因为这样的声明将使预测信息变得没有多少真实价值了,也有违充分警示原则的宗旨。

第六,已及时履行更正先前披露的不实信息的义务。由于预测性信息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一项预测信息在披露当时是真实的,且所有保证信息不具有误导性的事实也都适当地披露了,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可能变得具有误导性,即后来发生的事件使原先的陈述具有了误导性。这时,只要市场的交易仍然在合理的信赖这种已具有误导性质的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有义务就以前的陈述及时的、准确的作出变更或更新,以保证对外披露的预测信息不具有虚假性。

同时,为了使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预测信息披露及对其披露质量的评价和监督有章可循,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应尽快制定出台《财务预测准则》,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编制的基本假设、基本原则,预测的目的和范围,编制的基本方法和步骤等作出原则规范,以制度保证财务预测信息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将现行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四号———盈利预测审核》扩展成《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号———财务预测审核》,对财务预测审计的目标、范围、审计计划的编制、审计证据的收集、审计风险的控制等基本问题作出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财务预测审核规范指南》。中国证监会应结合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的《财务预测准则》,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专门制定一项《财务预测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对财务预测信息编制的基本假设、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具体步骤、具体内容、时间跨度、披露方式、“重大差异”等作出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使上市公司编制和报告财务预测信息时有章可循。最后,修改现行的《证券法》、《会计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预测信息的可靠性,特别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同时设置相应的免责条款及民事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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