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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贸易企业在税务稽查视角下内部会计控制财务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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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2.2 财务处理涉税方面
  (1)增值税处理涉税方面:主要表现在
  ①购入物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问题,主要包括在以下方面:
  A、非经营用水、电、煤气没有与经营性使用进行区别,导致多抵扣进项;
  B、为职工福利购入泡沫板、空调等物品抵扣了进项税;
  废料、废旧物资变卖取得收入未按税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详细按照财税〔2008〕170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应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③视同销售问题,如开业、庆典活动用工艺品、礼品,以及用公司“中空平板玻璃”无偿赠送客户,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财务基础工作贯穿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和方面,如果不加以重视,就很难掌握财务核算的税务要求。
  (2)成本费用方面。
  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1.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2.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3.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6.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7.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3 税务稽查视角下内部会计控制财务基础工作重要性思考建议
  (1)日常核算体现税法规定内容,规避税务风险。从国家颁布的《税法》、《税收征管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到财政部等五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都体现了财务基础工作重要性特点,从不同角度涉及财务基础工作的各个方面,虽然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基本规范与配套指引并没有经过人大审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规范与指引告诉企业该如何去做,怎样做才没有问题。日常财务基础核算在企业中天天都涉及,从思想意识上高度重视,才能在具体的工作中自觉的实施和完善财务基础工作。
  (2)税务稽查促进财务基础工作。税务稽查体现的内容,实际上都是财务日常财务基础核算必不可少的事项,司空见惯,随处可见。转变思路,以积极的心态看待税务稽查,对照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进,自觉维护和遵守税法,提高对税法的遵从度,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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