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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集团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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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二、资金控制模式比较

  三种资金控制模式各有优缺点,通过对它们的比较分析,可以更好的运用到管理中。
  (一)相似之处
  三种资金控制模式都是资金集中管理的体现,目标都是为了通过资金流动有效控制经营与财务活动,获取最大收益,这使得三者具体实施时有相似的特征:
  1.各分公司都有自身的财务部门、有独立的账号(通常是二级账号)进行独立核算,拥有现金的经营权和决策权。
  2.各分公司之间的现金收付和结算事项一般不直接对外进行,各分公司也不直接对外借款,而是由资金管理中心(即结算中心、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统一对外办理。
  (二)区别之处
  结算中心、内部银行与财务公司比较而言,各有各的适应对象,同时又稍显不足,可以说财务公司是更理想的资金控制方式。
  1.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结算中心与财务公司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财务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结算中心仅仅作为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不具有任何法人效应。由于地位不同而决定了财务公司与结算中心的功能有着明显的不同。结算中心在对资金进行管理时,各分公司根据结算中心所定的最高现金保存额,将每日超出部分的现金收入转入结算中心设立的专门账户,当各分公司超过核定定额的现金时,必须事先向结算中心提出申请。对申请处理一是逐项审批制,对各项要款必须列明用途、数额、时间,经营者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拨出;二是超权限审批制,超过分公司经理审批权限的部分,必须经过经营者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看出结算中心方式并不意味着将各分公司的全部资金集中到资金总库,而其主要职能在于涉及资金动员、资金流动和投资等决策过程的集中化。
  从财务公司的功能看,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是把一种完全市场化的企业与企业或银企关系引入到集团资金管理中,使得集团各子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财权,可以自行经营自身的现金,对现金的使用行使决策权。另外集团对各子公司的现金控制是通过财务公司进行的,财务公司对集团各子公司进行专门约束,而且这种约束是建立在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基础上的。集团公司经营者(或最高决策机构)不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现金使用和取得。随着国企股份制改革步伐的加快,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的重要作用日趋明显。
  可以看出,财务公司模式比设立结算中心方式优在职能作用上,能比设立结算中心更全面、更有效地控制资金。
  2.财务公司与内部银行。内部银行是将社会银行的基本职能与管理方式引入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内部资金管理机构,主要是进行企业内部日常往来结算和资金调拨、运筹,已被证明是实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目标的有效手段。但是这种制度在企业的实践发展还不平衡,一些企业只是停留于内部资金调度的功能,对控制企业内部资金流量、流向、流程的功能并没有应有的重视。如果内部银行对集中起来的资金使用缺少有效控制,就可能导致重大投资的失误。建立内部银行方式,虽实现了资金的集中管理,调整了原有资金的分布方式,改善了资金的运行机制,盘活了存量资金,资金的使用效率显著提高,但由于内部银行方式只是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缺乏对外融资、中介、投资等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其潜在的能力,受到人民银行的监管有限,缺乏市场压力,相对财务公司而言,内部管理的规范较薄弱。内部银行方式只能开展内部结算,且受时间限制,是高度集权控制,资金高度集中,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是金融结构,不能对子公司开展贷款业务,不具备金融功能,行业性强,专业性弱。

 随着集团公司业务范围及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集团内部的成员企业之间地域分布与生产周期不同,在资金使用上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由于企业之间不能相互借贷,集团缺乏一定的手段对沉淀资金进行统一调配,使得整个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益不高。企业集团因而迫切需要一个集团内部的融资机构,利用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之间资金的时间差、地区差、行业差、生产环节差等,提高资金在企业集团内的使用,所以应运而生的财务公司,很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由此可见,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是将一种完全市场化的企业与企业或银企关系引入到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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