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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会计财经法规票据权利考点

编辑:sx_zhangh

2016-03-08

为了让大家的备考复习更高效,本站特别为大家整理了会计财经法规票据权利考点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的把握考试内容。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①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②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③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④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权利的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①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②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注意2】第④、⑤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载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收款人和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单选题】200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C公司遂要求B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

A.2006年6月25日之前

B.2006年8月15日之前

C.2006年9月15日之前

D.2006年12月5日之前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中,A公司为出票人。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时限,根据“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的规定,应该为2006年12月5日之前。

本栏目为您提供的会计财经法规票据权利考点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认真复习,把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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