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会计从业资格

2016年会计财经法规办理支付结算辅导

编辑:sx_zhangh

2016-03-03

本站编辑特别为努力备战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整理了会计财经法规办理支付结算辅导的内容,希望大家学习之后能对这部分内容有更好的把握。

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判断题】银行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该说法太绝对了,注意前提是“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例题·判断题】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草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