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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财经法规票据当事人辅导

编辑:sx_zhangh

2016-03-08

对于将要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来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点辅导是非常重要的复习资料,为此本站特别编辑会计财经法规票据当事人辅导供大家学习。

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商业汇票中才有)

(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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