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公布

2012-08-09 17:19:08 字体放大:  

(四)组织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技工、驾驶员的素质。

(五)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和先进经验,开展爱车、节油、节胎等竞赛活动和各种咨询服务。

第九条 运输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上级发布的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车辆技术管理的规章和制度,以及车辆技术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并负责实施;

(三)大、中型运输单位,应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系统。小型运输单位要有一名副经理(副厂长)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所属车间和车队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分别负责车辆各项技术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车辆技术管理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五)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关系,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六)正确使用车辆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基金;

(七)推广现代化管理方法,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八)组织职工安全、法制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九)开展各种群众性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章 车 辆 管 理

第一节 车辆选配和使用的前期管理

第十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运力、油料供应、运量、运距和道路、气候等社会和自然条件,制定车辆发展规划。对运力的增长,进行宏观控制。凡需购置营业性运输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购置的车辆,不予签发营运证。

第十一条 运输单位选购车辆应根据当地运输市场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的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维修方便性进行选型论证,避免盲目购置。个人购置车辆事先宜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咨询。

第十二条 规模较大的运输单位,应根据其运输任务和经营范围,合理配备大、中、小型汽车以及通用和专用车,以充分发挥车辆的吨(座)位和容量利用率。

第十三条 新车在接收和使用前应做到:

(一)接收新车时应按合同和说明书的规定,对照车辆清单或装箱单进行验收,清点随车工具及附件等;

(二)新车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清洁、润滑、紧固以及必要的调整;

(三)新型车辆在投入使用前,运输单位应组织驾驶员和维修工进行培训,在掌握车辆性能、使用和维修方法后方可使用;

(四)新车投入使用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配备必要的附加装备和安全防护装置;

(五)新车应严格执行走合期的各项规定,做好走合维护工作;

(六)在索赔期内,应严格按制造厂技术要求使用。车辆发生损坏,应及时作出技术鉴定,属于制造厂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向制造厂索赔。

进口的新车,在索赔期内,不得进行改装,以便出现制造质量问题时对外索赔。

第二节 车辆的基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