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公布

2012-08-09 17:06:21 字体放大:  

(一)承运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物的;

(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的;

(三)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的;

(四)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二)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的;

(二)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

(三)安排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押运人员、搬运装卸管理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无照经营行为或者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仍从事相关经营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停车场等经营场所。

本办法所称货运代理是指经营者受他人委托提供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运、代发货物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运配载是指以提供车、货信息,代车方组货、代货方组车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物件的认定及等级划分按照交通部《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1991年1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的《四川省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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