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说明

2012-08-09 16:31:45 字体放大:  

(十)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

(十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或者不停车让行人通过的;

(十二)城市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的。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

(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拖拉机用于载人的;

(四)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

(八)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九)机动车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的;

(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一)行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十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不减速行驶的;

(十三)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借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

(十四)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五)未经批准载货超过长、宽、高规定的;

(十六)未按照指定的道口和时间载运超限物品通过铁路道口的。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违反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二)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四)违反会车、让车、超车、掉头、倒车和临时停车规定的;

(五)拖拉机上大中城市中心城区以及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的;

(六)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七)非营运机动车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

(八)未按照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车的。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持未经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五)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速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结构、构造、特征或者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车辆识别代码的;

(九)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