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说明

2012-08-09 16:31:45 字体放大:  

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由机动车一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且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幅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过限速规定的;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醉酒驾驶的;

(三)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物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五)行人跨越、骑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六)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七)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二)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在车身后部粘贴或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三)在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在车身前后玻璃上张贴图片、喷涂妨碍视线的文字、图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六)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七)摩托车未按照规定在最右侧车道行驶的;

(八)违反安全带使用规定的;

(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