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者为农民户籍伤残赔偿金按居民主张获赔

2012-11-22 10:06:00 字体放大:  

交通事故受害者为农民户籍伤残赔偿金按居民主张获赔

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做的工作说明,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交通事故案情经过:2010年6月8日14时2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小区附近,李广山驾驶王伟所有的吉利牌小轿车(车牌号:京*******)将原告撞伤,经交管部门确认李广山、陈小刚同等责任。3月后陈小刚伤愈,与肇事者就赔偿一事协商不成,后委托本网站(北京交通事故赔偿网)特聘张峰律师维权。后经本律师代理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赔偿42万余元。

本案的特点:

1。 受害者为农民户籍,伤残赔偿金我们依法要求按城镇居民主张赔偿

2.。本案中司机及车主不是同一人,在起诉时,本律师将车主和司机一并列为被告。以防止有遗漏的被告,最大努力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3.本案中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赔偿比例我们要求按照机动车承担6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

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提前确定伤残等级,我们首先进行了伤残评定。

附:委托评残申请书一份

司法鉴定机构伤残评定申请书

申请人:陈小刚

申请事项:申请司法鉴定机关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2010年6月8日14时2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育新小区附近,李广山驾驶王伟所有的吉利牌小轿车(车牌号:京*******)将申请人撞伤,。 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为了法院公平审理此案,现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此致

申请人:

2010年9月 日

经过伤残鉴定,本案当事人的伤残级别为4级。然后我们依法起诉。在起诉要求伤残补助金的问题上,我们坚持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要求,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海淀区法院最后依法判决: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陈小刚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医疗辅助器具费等,共计41万余元。

二、李广山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陈小刚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万余元。

三、驳回陈小刚其他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赔偿代理律师提醒:本案中原告系山东农民户籍,但从2008年起一直在北京工作生活,故可按北京居民标准主张赔偿。

但农民按居民赔偿的,需要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市,证据主要有一年以上的暂住证、连续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完税证明、劳动合同、购房的可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总而言之,农民户籍按居民赔偿的,原告需要提供以上相关的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如举证不能,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因当事人主张合理、且证据充分,虽然原告的户籍为农民户籍,但经常居住地为北京,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按居民标准赔偿的诉讼请求。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有二种情况农民户籍的可以按居民标准主张赔偿,一、农民在城镇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的且经常居住地为城镇的。二、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或受伤的。

法律依据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

《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2、《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