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道路交通安全法暂行规定

2012-07-26 15:22:57 字体放大:  

(六)在同方向二条以上机动车道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车辆受阻时,不依次停车等候或占用对方车道、非机动车道的;

(八)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九)在道路上并行停车的;

(十)等候交通信号时,越线停车、不按导向车道停车或占用非机动车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驾驶车辆时在单行道逆行或违反禁止通行、禁止左转弯等标志规定的;

(二) 在设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隔离设施的路段在机动车道停车的;

(三)非公共汽车在公共汽车站点、人行横道、交叉路口等设有人行道隔离栏的路段停车上下人的;

(四)出租汽车在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上下乘客不靠边停车的。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驾驶摩托车在人行道上行驶的;

(二)车辆缓慢行驶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三)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五)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六)车辆行驶时不按规定更车道妨碍车辆正常行驶的;

(七)车辆发生故障时不按规定放置警告示意牌或开危险信号灯的;

(八)长途客运车辆超出核定乘员人数的;

(九)长途客运车辆驶出站点后,在市区道路临时停车车上下乘客的;

(十)机动车在道路逆向一侧停车的;

(十一)公共汽车在站点停车时,不紧靠路缘停车标线内顺序停车或小公共汽车停车影响大型公共汽车进出站点的;

(十二)违反规定鸣号或排放的有害气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交通护栏、隔离设施开设通道或故意损毁其它交通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可对公民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或人行道施工作业或设置停车场、存车处及广告、路牌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公民可以处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向道路倾倒污水、污物的;

(二)占用道路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活动的;

(三)占用道路从事制作加工或对机动车辆进行维修、擦洗等经营活动的;

(四)人力三轮车载物超体积的;

(五)非机动车在交叉路口、车行道、人行道上滞留兜售、发送物品的;

(六)临街单位、商业店铺、居民在门前人行道上随意停放车辆或准许他人停放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