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2012-07-31 15:06:09 字体放大: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公布,详情请看下文:

一、许可事项及编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经营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做出经营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20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40条;

(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13条。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可直接向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书面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10条的规定,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11条的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12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六、申请材料

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第13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七、申请表格

可从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网站(www.ygc.xm.gov.cn)下载《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资格许可申请书》。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对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予以受理,并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工作日,下同)内审查完毕。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受理申请后,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三)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加盖厦门道路运输管理处印章的证件名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六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四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未实行年审或年检制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08:00-11:30 下午15:00-17:30(夏秋)

上午08:00-11:30 下午14:30-17:00(冬春)

(二)受理机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联系电话/传真:5679127/5679125

(三)受理地址:厦门市同益路50号海明大厦

邮编:361012

(四)监督机构: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政工科

投诉电话:5673878

(五)公示网站: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网站

(www.ygc.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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