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考试全攻策略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5

2012-06-14 17:07:49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提供土地考试全攻策略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5,供考生参考。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二、司法审查中的被告

1.司法审查中的原告资格及其转移司法审查中的原告是指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方。

(3)原告资格转移的情况: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其诉讼地位是原位,非原告的代理人。

2.司法审查中原告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被告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起诉权;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提供证据和申请保全证据权;

(4)申请回避权;

(5)补充、变更诉讼请求;

(6)申请保全财产和申请先予执行权;

(7)申请撤诉权;

(8)申请强制执行权;等等。

与被告权利相比,其中第(1)、(5)、(7)为原告所独有。 原告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提起诉讼,遵守诉讼原则,服从法院指挥,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三、司法审查中的被告

1.司法审查中的被告的含义及条件司法审查中的被告是指被原告称作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必须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必须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2.司法审查中的被告类别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司法审查的被告有:

(1)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被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经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为被告;

(6)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如果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9)派出机构所在的所政机关为被告;

(10)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为被告。

3.司法审查中被告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1)委托诉讼代理人;

(2)提供证据和申请保全证据权;

(3)申请回避权;

(4)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

(5)申请财产保全权;

(6)上诉权;

(7)在第一审程序裁判前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权;

(8)依法强制执行法院裁决、裁定权等。

与原告诉讼权利相比,其中第(7)、(8)项权利为被告所特有。被告具有与原告基本相同的诉讼义务,但也有某些特有义务,例如:应诉义务;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义务;根据法院裁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义务;以及在相对方起诉要求发给抚恤金的案件中,根据法院裁定先行给付的义务。

四、司法审查中的共同诉讼人

1.共同诉讼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二人以上的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有: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是二人以上;

(2)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