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考试全攻策略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3

2012-06-14 17:03:12 来源:互联网 字体放大:  

【编者按】精品学习网提供土地考试全攻策略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篇3,供考生参考。

适用的条件包括:前提条件、主体条件、对象条件和时效条件。具体说,行政处罚适用包括:(1)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2)“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3)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4)单处与并处;(5)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并科适用;(6)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

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

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程序的过程。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1)表明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3)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4)制作笔录;(5)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6)备案;(7)执行。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必须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申辩与听证;(4)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法学》第五章复习指导(6) 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其主要特征有: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 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4.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行为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行为以其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分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其中执行性强制措施又可分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两类。

三、行政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2)适用的目的不同;(3)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2)目的不同;(3)法律后果不同;(4)适用的频率不同;(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

《行政法学》第五章复习指导(7) 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 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行政行为。行政给付的特征有: 1.它是行政机关履行国家行政管理法定职责的活动,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即有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公民;3.行政给付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一)行政给付的内容 1.物质上的权益;2.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二)行政给付的形式 1.安置;2.补助;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三、行政给付的程序 (一)申请;(二)审查;(三)批准;(四)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