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造价师造价管理教材精讲: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2014-04-30 12:51:01 字体放大:  

第三节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造价工程师管理制度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执业

2. 注册

(1)注册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作为造价工程师注册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作为初审机关…

(2)注册条件与注册程序。

1)注册条件:

①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②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③没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2)注册程序

初始注册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

变更注的、延续注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决定。

3)初始注册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材料(不需要业绩证明,需要岗位证明)

4)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提交材料(业绩证明、继续教育)

5)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6)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

7)不予注册的情形

⑥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⑦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⑧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消,自被撤消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注册证书失效、撤销注册及注销注册:

①注册证书失效。

②撤销注册

③注销注册

10)暂停执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构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 执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1)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2)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3)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2)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5)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参加继续教育。

(3)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4. 继续教育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

5. 法律责任

(1)对擅自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警告,责令停止,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注册违规的处罚。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撤消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继续执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3)对执业活动违规的处罚。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对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价员管理制度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

造价员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造价员登记、从业及资格管理

1. 造价员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我国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造价员登记的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无以下不予登记的情形:

4)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5)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6)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2年的;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2年的;

2. 从业

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资格管理和继续教育

资格证书原则上每4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

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