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土地登记代理人之如何避免土地闲置

2013-05-30 21:48:3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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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土地闲置,盘活已闲置土地,达到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是摆在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一现象,笔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强化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土地出让合同,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方出让土地时应该同时强调相关的土地政策,使开发企业了解相关政策,积极开发建设。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建设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做到专人专机负责制,及时输入有关信息,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一些开发企业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建设用地批而不用和低效利用、甚至闲置浪费等现象,进而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改革登记机制,提高土地部门的监管效率。如何创新土地登记机制,提高土地部门对土地监管的效率,目前很多地方都在摸索创新。笔者认为,土地部门可以改变以往一律按照土地用途颁发相对应年期土地证的做法(如经营性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出让的土地颁发临时的土地权证。这个临的土地权证的有效期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开发周期来定,一般为两年。临时土地权证只可以在金融机构抵押一次,这样既让开发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用以完成土地开发,又解决了开发企业数次抵押土地而不开发或延期开发的问题。临时土地权证因有效期短,一旦需要换证,就必须接受土地部门的审核检查。这将改变土地部门目前被动监管的局面,并极大的提高土地部门的监管效率。

——加强部门协作,做好闲置土地的预防工作。要改变国土资源“一家管、大家用”的旧思维,创新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构建共同责任体系,形成强大合力。同时,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土地政策宣传,如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总额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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