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的要点提炼(8)

2014-04-22 11:21:5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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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研究

一、背景和意义

《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对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中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所收缴的费用将作为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随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的展开,国家用于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专项资金已逐步到位,如何实现专项资金依法、合理、有效使用是资金使用和管理中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

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加强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强化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管理,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从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和项目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指导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工作,必须尽快研究和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这是管理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前提,也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技术工作。

只有研究制订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才能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审查、项目经济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才能合理配置项目资金,为资金使用效益评价提供依据,为资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提供保障,因此该项研究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

通过研究,制订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管理体制,从而实现对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从预算标准的制订、预算编制及审查、预算标准管理等一系列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三、任务

结合目标,本课题的主要任务是:

1、制订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

2、指导地方开展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3、研究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的管理体制。

四、主要研究内容

为实现上述课题目标,顺利完成课题任务,根据本课题的特点,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研究工作: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体系研究。

主要包括: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亩均预算标准研究;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指标体系研究;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方法体系研究 通过此项研究,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全面的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体系。

(二)研究制订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通过建立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基础资料数据库,实现对基础资料的标准化存贮、自动化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

(三)指导地方开展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在研制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的同时,通过各省对编制国家预算标准的配合性工作,熟悉并掌握国家预算标准的编制思路,带动地方按照统一思路逐步建立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

(四)研究确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管理体制。

主要包括:

1、研究并制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管理规范;

2、探讨并建立一套适应国土资源行业特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管理体制 通过此项研究,实现对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主要包括:

1、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数据库;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借助高科技技术手段,实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的自动化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标准的科学化管理水平。

土地归户册

土地登记簿是由土地登记卡按照一定规则组装成的土地登记档案。土地归户册是由土地归户卡按照一定规则组装成的土地登记档案。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文件,也是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它由土地登记卡主卡、土地登记卡续表和共用宗地使用权登记卡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

(1)宗地的基本状况,如地号、图号、座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以及便于查找的有关图、表、册的编号;

(2)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通讯地址、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3)登记的其他内容,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事项及登记依据等。土地登记卡以宗地为单位填写。

土地归户卡以土地权利人为单位,按宗地填写,土地权利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范围内拥有。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归户卡的编号为填写土地归户卡的顺序号。土地归户卡其他栏目的填写方法与土地登记卡对应项目相同。

土地登记簿由土地登记卡组装而成,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建,按街道(乡、镇)组卷,每个街道(乡、镇)可分若干卷,卷内土地登记卡按宗号顺序排列,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顺序排列。宗地分开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顺序排列。卷号按“街道(乡、镇)——街坊(村)——卷”三组六位数编排,无法划分街坊的小城市,卷号可按“街道——卷”二组四位数编排。卷皮、卷脊除标明卷号外,还应标明卷内宗地数  土地归户册由土地归户卡组装而成,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建,以街道(乡、镇)组卷,每个街道(乡、镇)可分若干卷,卷内土地归户卡按土地权利人名称第一个字(或姓氏)笔划排列。卷号按“街道—街坊—卷”六位数编号,未划街坊的小城市,按“街道——卷”四位数编号。卷皮、卷脊除标明卷号外,还应标明卷内户数。

变更登记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是指对已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按照所登记的土地权利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是对经登记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各种原因使该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进行的登记。

(2)出让和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是对经登记的出让和国家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入股或转让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3)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是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进行的登记。如集体土地农用承包地的转包、荒地拍卖、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宅基地转让等,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进行的变更登记。

(4)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是对经登记的土地他项权利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如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土地租赁权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有所不同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

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

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

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

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一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二是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三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是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五是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是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