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的要点提炼(7)

2014-04-22 11:20:37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为您整理了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要点提炼,希望能给您的备考带来帮助!

不动产登记的原则

按照《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设立、变更或消灭不动产物权,原则上都要登记,不登记不承认其物权,也不承认物权的任何变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4种情况:

一是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为什么可以不登记?因为登记是起一个公示作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这些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已起到了公示作用,所以不必再履行登记手续。这里所讲的是国家所有自然资源,是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使用权仍然要登记。

二是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也可以不登记即产生物权。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即拿着法院判决等,不办理过户登记,也承认判决书上写的权利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父亲死亡,儿子继承,儿子不去办理变更登记,也承认儿子对该不动产享有物权。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农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该房子不登记,也承认他的物权效力。以上三种情况都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登记的,但第31条有一个特别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举个例子说明这话什么意思,某房产原来归夫妻共有,双方离婚后,法院判决该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可以不登记,女方拿着判决书,就能证明归她所有。但是如果女方要求处分该房产,就必须去办理登记,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继承或者合法建造的房产也是如此,处分必须登记,不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认其物权,不用办理登记。

四是对地役权的规定。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便利,利用他人土地享有的权利。例如,甲要铺设一条管道,必须利用乙的土地,否则就会绕圈子增加成本。这样,甲乙双方签订一个合同,双方同意即可。虽然地役权是双方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物权是统一的,相当多的人民群众和法院部门的同志都强调,应当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在有关部门开研讨会时,国土、房产、林业、农业等涉及不动产管理的部门,都说应该实行统一登记。虽然客观情况是现在很难实行统一登记,但国家需要推行统一登记制度。所以,《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统一登记,原来已列入十届人大的立法规划,但到目前为止,仍未完成这个任务。所以《物权法》附则第246条专门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现在的房地管理,有的是合在一起了,有的还没合。在国家没有制定出统一办法以前,先让地方性法规推动一下这项工作。

土地登记申请

提交土地登记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或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覆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土地调查

由土地登记机关查清宗地权属、界址位置、用途、四邻签字,并测量宗地址点、平面位置、形状、面积等。

实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转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为清偿债物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折价或以变卖方式变卖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进行登记,不登记的,其抵押行为无效。这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抵押只有依法进行登记方能生效,非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不动产权的抵押。土地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物权公示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取得、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以法定方式向社会公示,这样才能使物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不动产物权依登记公示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为了与世界各国立法接轨;为了保障抵押权人有效地实现债权,维护其合法权益,防止重复抵押发生,保证交易安全,维系正常的财产秩序;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监督管理,在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登记文件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图、表、簿、卡、册、声、像、磁盘等不同形式的资料。按照不同分类,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形式分类,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有文书、图纸、音像,计算机软盘四类;

2、按区域分类,土地登记文件资料分为街道、街坊或乡(镇)、村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3、按内容分类,土地登记文件资料有: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的收件单;

(3)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4)土地登记审批表;

(5)地籍图

(6)土地登记簿(卡);

(7)土地证书签收簿;

(8)土地归户册(卡);

(9)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

(10)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

(11)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决定书等共11种。

由于土地登记是不动产权利向社会公示的一种形式,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登记文件资料可以公开查阅,但必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并遵守土地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