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20)

2015-03-29 13:39:36 字体放大:  

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20)

证据交换:指在诉讼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过程。

质证: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认证原则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1、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理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2、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

(1)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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