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19)

2015-03-29 13:34:28 字体放大:  

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19)

鉴定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 提出。

(2)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

应重新鉴定的情形

(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不予重新鉴定的情形: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 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证据保全

(1)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 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

(3)仲裁中的证据保全申请: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 的基层 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2)行政诉讼:被告举证

不需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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