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12)

2015-03-28 13:54:02 字体放大:  

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12)

行使不安抗辩权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1)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

(2)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