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10)

2015-03-28 13:48:27 字体放大:  

2015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解析(10)

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