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级建造师考试《建筑工程》重点(10)

2014-12-29 11:46:37 字体放大:  

3.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2) 设计单位违法责任: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违法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4)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l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5)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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