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知识点(21)

2015-02-03 11:25:08 字体放大:  

2.附加刑(3类)-可单独使用

(1)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剥夺下列权利:

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有本质区别,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和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3.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构成

(1)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

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

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